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44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路与**线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5.86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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