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材科技酒泉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7日被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玉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泉路与建设路向北约100米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0.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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