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8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现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浙FN1****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从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桥农贸市场处行驶至嘉善县魏塘街道**村**村***号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后在医院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抽取血样进行检验,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送检的马某某查获后抽取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某及张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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