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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011980********,中专文化程度、党员、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乡**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1时36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新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光明路与广汇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75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及经济损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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