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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96********,回族,共青团员,**学院在校学生,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6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隧道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4mg/100m,遂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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