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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乡**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乌某某嘎鲁图镇广播电视局对面“望乡源饭店”内吃饭、喝酒。于次日1时26分,马某某驾驶号牌为蒙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嘎鲁图镇乌审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运输路交叉路口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6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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