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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02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初中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从红都苑出发前往象湖镇弓桥垅安置区。22时40分许行驶至金都大道奥克兰门口路段时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依法提取马某某血样并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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