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漳县**镇**村村民马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J*****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镇**小学出发前往漳县武阳镇城关中学附近出租屋,沿武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漳县武阳镇柯寨村李家沟门社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