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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1********,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咸阳市杨某某**路**城**号楼**单元**室,群众,杨某某**学校**教练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5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WJ***号黄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载其朋友王某某,沿杨某某康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大雅苑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值为104.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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