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凤台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10分,马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青年路南头行驶至利辛县向阳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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