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1********,汉族,中专毕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阳市卧龙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8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R****8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中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车站路交叉口西3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1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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