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71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 4129211971********,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南召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沿南召县城二桥行驶至南召县光明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7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2020年8月19日,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某认罪认罚且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