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10302XXXXXXXX351X,汉族, 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3时05分许,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CXXXXX小型面包车沿金台区宝福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宝福路老实人超市附近时被当晚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72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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