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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马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号,现住地保定市竞秀区****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7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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