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邯郸市**县**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E*****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崔家桥乡何村路段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7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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