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1413,**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辽CE**X“**”牌小型汽车沿台安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台安县**门前时,被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进行静脉血采集。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1mg/100ml。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告知笔录、血液提取登记表、验毒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及车辆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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