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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室,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62590722********),初始信用额度为5万元,后临时调整为7万元。2017年8月,马某某开始逾期偿还欠款,后马某某虽有还款,但均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马某某共透支本金62712.11元(本金62712.11元,利息30894.67元,应收费用18004.53元,合计111611.31元)。2020年8月11日,马某某将中银环球通信用卡所欠本金还清,后经与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协商一致,剩余利息与滞纳金分期36个月,每月还款2200元,最后一期利息全额还清。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62590722******的中国银行环球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中国银行客户联系信息及催收记录、长城环球通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分期账单、额度调整历史记录查询、报表-历史逾期情况、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催收历史详细记录、还款记录、工作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讯问光盘一张;4.视听资料: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催收录音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于提起公诉前本金已全部还清、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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