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1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乡**村,住平安区**小区**单元**号楼**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平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被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5年3月,在中国银行**分行 **路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白金信用卡,后经马某某申请将信用卡额度提至7万元,马某某自2017年11月后,经发卡行两次催收,仍不偿还银行欠款。截止案发,马某某累积欠款本金人民币32354.23元。案发后,马某某已全部偿还银行本息。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透支信用卡数额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