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3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给甘肃**产业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以600元的价格从街头张贴的办理假证广告处擅自刻制兰州**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加盖在申请营业执照正副本所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并伪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物业办公室主任段某某签名,后将上述材料提交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甘肃**产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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