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联系肖某某(另案处理),让肖某某帮忙寻找人员替自己参加成人高考,肖某某分别在QQ群和微信群内发布了替考信息,商某某看到替考信息后联系肖某某,并商定替考费用为200元。同年10月26日,商某某代替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参加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被监考老师发现样貌与准考证不符。商某某被带离考场后,主动交代了替考行为。
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找人代替考试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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