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某某,辽宁省千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辽C****1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高某甲驾驶惠美牌两轮自行车并推行超越牌两轮自行车在第四排机动车道内同向通行至此,由于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瞭望、未及时发现高某甲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加之高某甲驾驶两轮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致使辽C****1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高某甲身体左侧及惠美牌自行车左侧接触碰撞,造成高某甲受伤及三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甲于2019年5月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人员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对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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