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现住址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月**日**时许,驾驶辽C****7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医院出口处左转弯时,因瞭望不周,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被害人,男,殁年64岁)撞倒后碾压,致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传唤证、受案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