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庄村**佳苑**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村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豫M**、豫M**挂重型货车,沿三门峡市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快速通道九孔桥交叉口西200米处,与宁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碰撞,致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40000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协助警察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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