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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7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回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4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青**号重型半挂车(车上装载32吨甲醇)在阿坝县雷达站处以50码的速度行驶,车辆冲出路基侧翻于道路东侧坎下,造成甲醇泄漏,马某某死亡。随后,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接受调查。后马某某与死者属家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态度良好,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侦查机关已发还给马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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