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蒋学政,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马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W*****重型自动卸货车从甲依乡到金阳县城,当车行驶至S208省道280KM+100M(丙底乡打鼓洛村)的时候在和对向方驶来的一辆货车错车时,不慎撞上路边的小男孩俄底发东,造成俄底发东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怕死者家属打他,便跑到公路边的树林打电话报警,等待警察来将其带走,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马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事后马某某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投案自首的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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