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1********,回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宁E*****-宁E****挂重型栅式半挂车(乘车人:李某某、田某某)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312国道西峡县重阳镇半川村九组路段,因措施不力,车辆侧翻,造成马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车上所载货物、村民香菇棚、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田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已和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伍拾玖万伍仟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害人李某某系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亲属,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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