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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132525198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庄新村**号,现住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12日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7****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39国道461公里+700米路段(蔚县宋家庄镇大固城村路口)时,遇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公路,双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死亡。2020年7月29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符合生前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经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在主观上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对马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前未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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