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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6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9********,*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街道办**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陕E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来化村段时,与行人雷某某同方向行走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高位颈椎骨折、颈髓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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