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津南区**里**号,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街**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3月2日,于2020年2月24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津A****1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天津市滨海高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外环线**路与**道交口北50米处,其驾驶的车辆右侧及右侧前部碰撞由张某某驾驶的停于**路东侧的津G****5号小型轿车左侧,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碰撞其前方沿**路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车辆被撞后在向前运动过程中,其车辆前部碰撞由鲍某某驾驶的停于**路东侧的津H****9号小型轿车后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所驾驶车辆又碰撞**路西侧路灯杆,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及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30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鲍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月10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表检验鉴定意见》认定:“刘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死亡案‘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的鉴定意见是根据尸表检验中头部、胸部、腿部等处外伤,结合交通事故的案情,在委托单位、被鉴定人家属仅同意尸表检验的情况下,做出的推断性意见。确切死亡原因需要进行解剖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等技术手段解决。2019年1月16日,刘某某尸体火化,现无法对刘某某尸体进行第二次检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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