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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19时45分,马某某驾驶吉C**号**牌小型轿车,沿京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哈线956公里+700米处,与横过京哈线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倒地,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未保护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张某某又被不明车辆碾压,不明车辆逃逸,张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30日,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众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正意见书证明:张某某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所致死亡,吉C**号**小轿车和碾压张某某的不明车辆均可造成张某某死亡。2020年10月29日,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事故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马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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