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由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持证驾驶甘N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与利民街庆盛宾馆丁字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时,将路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谭某甲刮撞碾压,造成谭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2月3日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甘天辰司鉴字【2020】JSSCJ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甘NC**号吉普小型普通客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30.1km/h一31.5km/h之间。
2020 年2 月4日,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谭某甲监护人谭某乙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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