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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买卖枪支案)_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奎屯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63********,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苏市**村**附**号,住石河子市**区**栋**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10月28日至11月12日)。

奎屯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8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从马某某处购买银白色、黑色手枪各一支,其中银白色手枪于2000年被奎屯垦区公安局收缴。黑色手枪李某某一直非法持有。后经兵团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枪为枪支。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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