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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队**号,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2020年3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客运中心北侧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检查时,与围观的被害人臧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臧某某用拳头殴打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面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下车后持棍与邵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臧某某,致被害人臧某某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邵某某与被害人臧某某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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