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1********0514,蒙古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开始谋划将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二楼仓库内的零部件卖掉,1月14日下午5时,王某甲利用下班时间让三个劳力进入场内,并带领三个劳力到外检二楼仓库内将一些零部件装到事先准备好的五个木箱内,1月16日王某甲再次带领该三个劳力都进入场内将装好的五箱货从二楼转运到一楼库房,1月17日上午8点多,王某甲与经营废品的谢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让其找车将该些货物拉走,谢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开着货车进入**厂内与王某甲联系,将该五箱货物拉到湛河区**村谢某某的废品厂,王某甲将该批货卖给谢某某卖得85000元;
2019年1月初,在**区特高压车间的许某某(另案处理)安排手下的工人以垃圾处理的名义收集废铁、铜、铝等零部件,许某某示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收集废品。2019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许某某经王某甲的联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四箱装好的零部件拉到谢某某的废品站,王某甲将这些零部件卖给谢某某,卖得12000元。
马某某共获取运费1200元。经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电器事业部统计,外检二楼库房共丢失37种零部件共计1107件,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价值232564元;*区共丢失12中零部件共计4741件,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价值1593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转移、运送赃物的过程中,是根据别人的组织和安排,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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