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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绰号三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木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木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11日两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马某某在木里县麦地龙乡经营“超越辉煌KTV”,马某某因向唐某某借款十万元未归还,2017年年底马某某将“超越辉煌KTV”百分之十五股份转让给唐某某;2018年12月12日,马某某与张某某协商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起合作经营“超越辉煌KTV”,张某某与罗某某各出资七万五千元,共计十五万元占有“超越辉煌KTV”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之后,“超越辉煌KTV”更名为“常乐音乐主题酒吧”。

2019年春节前后(具体时间不详)马某某联系并亲自驾车到西昌将2016年在自己经营的“超越辉煌KTV”上班的褚某某(外号:果果)、何某某、肖某某等人接到“常乐音乐主题酒吧”上班;罗某某召集六名“小姐”至“常乐音乐主题酒吧”上班,从事陪酒及有偿性服务。

经营初期,唐某某在酒吧管理了几天,后马某某与张某某协商后决定:由张某某负责管理“常乐音乐主题酒吧”的财务及日常经营,马某某安排褚某某负责陪酒小妹以及“出台”(卖淫)小妹的管理。三被告口头达成协议:“坐台”费400元,小妹得320元,褚某某分40元,40元由四个股东所得(按持有股份分成);“快餐”费500元,小妹得400元,褚某某分50元,50元由四个股东所得(按持有股份分成);“出台”费800元,小妹得700元,褚某某分50元,50元由四个股东所得(按持有股份分成)。其间(2019年春节后至2019 年6月,马某某、张某某、褚某某、罗某某共同组织他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6月7日,“常乐音乐主题酒吧”被木里县公安局在治安整治活动中查获。

马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到木里县公安局投案;张某某、罗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7日、6月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褚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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