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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安某某聚众斗殴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身份证号码5104212000********,彝族,高中文化,成都**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米易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身份证号码5104212001********,彝族,高中文化,成都**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米易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沙春,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安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康某甲(另案处理)在米易县攀莲镇热浪音乐会所因工作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米易县攀莲镇城南大坝处解决此事。2019年5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先后邀约周某某(另案处理)、沙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未满16周岁)、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并叫安莫某联系张某某前往。后何某某(未满16周岁)跟着周某某,沙某某邀约苏某某,张某某邀约唐某某(未满16周岁)陆续赶到城南大坝处。17时许康某甲邀约康某乙、贺某某前往城南大坝处。双方相互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胸口冲撞康某乙,并用石头打康某乙的头部,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动手打康某乙,康某甲用拳头打马某某,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也参与,后康某甲等人跑离现场时双方使用石头互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马某某、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坦白、初犯、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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