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生于195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58********,回族,不识字,宁夏吴某某人,农民,家住吴某某利通区**乡**村**号楼**单元**楼**。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4日、8月18日两次退回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认定:2011年11月26日在政府拆迁利通区板桥乡高家湖村丁某某家宅基地过程中,丁某某对宅基地丈量面积有异议,拒绝签字,拒绝拆迁。2012年5月板桥乡政府拆迁工作组对丁某某家宅基地进行了二次丈量,丈量结果为1.896亩,丁某某同意拆迁。2013年10月丁某某的妻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分房与板桥乡高家湖村负责分房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被打,丁某某伙同马某某更换了高家湖一期9号楼3单元2楼西户的门锁将房屋抢占。2015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房管局对其持有的第二次丈量宅基地面积1.896亩统计表不认可,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伙同其妻子马某某更换了高家湖二期7号楼3单元1楼、2楼、3楼西户的房门钥匙并将该房屋抢占。经村乡两级政府责令退出被强占房屋而拒不退出。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强占政府待分配房屋的行为,但是其辩解强占房屋的原因是政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对第二次宅基地丈量面积1.896亩不认可,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导致其无法正常分配房屋所致。现政府不认可第二次丈量面积的理由是否合理无法认定,因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强占房屋的原因是否合理,主观上是否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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