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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12时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酒后来到渭南市**区**路**段****小区外边"花马街石板烧"自己店门口时,发现店门被车牌号为陕******的大众迈腾车挡住,随即用一个铁桶将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发动机盖、两个后门、大灯砸坏,后逃离现场。后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渭临价认字【2018】89号价格认定该车损坏价格认定值为人民币6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马**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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