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甘肃**有限公司总裁,甘肃省景泰县人,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巷**园**座**号**室。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属院火某某(已判决)家中,被不起诉人马某在火某某的安排下,将其违法犯罪所得的装有10万欧元、3副字画、5000美元等财物的蓝色公文袋让马某代为保管。马某将公文袋拿回家后取出6.8万欧元,将剩余的财物打包装订好后拿到兰州**大厦的朋友段某某处保管。2017年7、8月,马某将6.8万欧元拿到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找“黄牛”兑换约48万人民币后用于家中花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8年12月30日将6.8万欧元主动上缴给甘肃省监察厅七室“7.12”专案组。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