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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甘肃**有限公司总裁,甘肃省景泰县人,住兰州市城关区************。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属院火某某(已判决)家中,被不起诉人马某在火某某的安排下,将其违法犯罪所得的装有10万欧元、3副字画、5000美元等财物的蓝色公文袋让马某代为保管。马某将公文袋拿回家后取出6.8万欧元,将剩余的财物打包装订好后拿到兰州**大厦的朋友段某某处保管。2017年7、8月,马某将6.8万欧元拿到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找“黄牛”兑换约48万人民币后用于家中花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8年12月30日将6.8万欧元主动上缴给甘肃省监察厅七室“7.12”专案组。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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