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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戊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戊,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沂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6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戊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3日,马某甲、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戊五人在兰陵县小北山工业园区东南一石塘内使用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对该石塘石灰岩采面进行爆破作业。该石塘无任何合法开采手续,所使用的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项目无许可,实施爆破的马某甲、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戊五人均不是爆破作业从业人员。现场发现2号岩石乳化炸药48公斤、散装炸药200余公斤、瞬发管13枚、电雷管4枚、起爆器1台、起爆电线2捆。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马某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戊作出法定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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