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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65********,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路(废品收购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扎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我院决定,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扎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份的一天,马某乙明知电缆线是偷来的从刘某甲处以每公斤42元价钱收购了64公斤电缆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马某乙明知铜线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电缆线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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