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4********,回族,专科毕业,无业,陇南市宕昌县**委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镇**路**排**号,住甘肃省宕昌县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路**排**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丁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KTV4楼等电梯时,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因插队与丁某某发生摩擦,遂伙同丁某某、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丁等人对被害人丁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邵某某用拳脚进行殴打。经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可评定为轻微伤;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丁某某伤情因技术障碍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故中止鉴定。
本院认为,马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本案存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事实方面的冲突,五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且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均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也已赔偿(15万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