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镇**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镇**家园26-1-301,无业。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军(已起诉)、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等人酒后途经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西北角停车场时,马某甲与同是酒后的王某某、马某乙、纳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马某甲随手朝王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后马军、马某甲进入悦海新天地六号公寓,王某某等人尾随来到悦海新天地六号公寓,要求马军、马某甲赔礼道歉,双方发生打斗,后被劝开。期间,王某某给宋某某打电话称自己被打。马军、马某甲到悦海新天地西北角停车场,马军从其车上取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马某甲劝阻未果。王某某等人则到悦海新天地西侧尹家渠街路口等待宋某某,宋某某与其男朋友马某丙赶到悦海新天地与王某某等人汇合。宋某某等人找到马军、马某甲进行理论时,马某丙朝马军脸上打了一巴掌,马军遂使用其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马某丙连捅四刀,被马某甲拉开后二人离开现场。被害人马某丙被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丙系大出血死亡。
2018年10月10日8时许,马军、马某甲前往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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