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别名饶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6********,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28日、自2019年2月12日至3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月29日至2月12日、自2019年4月13日至4月27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6月18日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 年9 月22 日17 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甲涉嫌未经允许,私自对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赵某某等人所建房屋进行强拆,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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