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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饶某某2016年7月网上购买射钉枪1支,使用两天后,因该射钉枪容易卡壳便停止使用一直放在自己家中保存。饶某某后得知其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4月17日8时许,主动上交该枪支至沿河县公安局板场派出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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