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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以安排被害人汪某某进医院工作为由,2019年10月28日诈骗被害人汪某某7000元,后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汪某某又分别用微信转账1000元、2000元转给被不起诉人饶某某。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退赔被害人汪某某10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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