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2001********,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学院学生,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熊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杰哥”(身份不明)利用他人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下,让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名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932020********)、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4000********)两张银行套卡卖给“杰哥”。事后“杰哥”给了熊某某3800元,熊某某再把3800元给了饶某某。截止案发,饶某某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收到被害人陈某甲(天台籍)、王某某、陈某乙等人诈骗资金转账金额合计人民币17.9672万元,流水转账合计人民币171.263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违法所得38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没收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深灰色iphone8plus手机一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