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07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邹某某从昆明市**大道**饭店门口乘坐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云A3D***的黑色**滴滴专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大酒店门口时,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提出下车并要求司机叶某某停车,此时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和邹某某就发生争吵,之后两被不起诉人就先后下车继续争吵并无故对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黑色**滴滴专车进行踢砸,致使该车多部位不同损坏;经鉴定,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饶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到案后认罪悔罪和自愿认罪认罚;且饶某某系初犯和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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