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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饶**,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9012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组*号,住喀什市鑫福华庭*号楼*单元***室,准驾车型:C1,无前科,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许,饶**与他人在喀什市宏瑞花园“后来海鲜烧烤屋”吃饭、喝酒,其喝了3瓶啤酒,次日0时许,饶**驾驶皖G*****号车从二环路宏瑞花园“后来海鲜烧烤屋”门口的停车场出发,途径昆仑大道、西环路,行驶至喀什市曙光农博城入口被执勤民警抓获。后侦查人员带饶**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饶**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饶**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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