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组**号,住宁都县梅江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宁都县**镇****小区旁“***酒店”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酒店出发往宁都县**镇**广场。14时许途经宁都县**镇**大道***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饶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采集饶某某血液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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